| 【近来,有关餐饮服务及食品卫生投诉增加。去年12月份,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此类咨询申诉举报275件,较上月226件相比增加21%;烟酒饮料食品咨询申诉举报共1003件,较上月969件相比增加3%。】
代金券怎么使用要明示
■李先生为消费掉前两次在珞狮路圣汤火锅店及其分店就餐时回赠的580元代金券,12月的一天再次去该火锅店用餐,一共消费555元。此前,火锅店服务员解释,这些券可以在该火锅店武昌光谷广场店、汉口江大路店视同现金消费。
他说,点菜前还专门将代金券给服务员看过,并询问能否一次性消费完,得到肯定回答:此券在总店、分店、加盟店都可使用。可当他用代金券结账时,却被告知代金券只认可总店发放的180元,余下的375元是该店加盟店代金券,总店不予认可,只能用现金付账。李先生对此说法不满。
■王小姐在武胜路家乐福旁的红福酒店就餐,上次就餐后酒店赠送的代金券上注明等同现金使用,结账时,店方称消费未达到60元不能使用,且态度很差。王小姐认为,代金券上并未注明需消费达60元才能使用。经工商部门调解,60元代金券可不附加条件使用。
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点评:以上两案中,酒店事先都未告知消费者代金券的使用相关细则和真实情况,在结账时才告知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”
知情权包含两方面: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要了解的情况,必须是真实可靠的;二是所知悉的内容必须是全面具体的。
虚假网络广告属误导消费
■刘女士12月28日反映,她在E龙携程网上看到万松园路某酒店做的广告,宣称是四星级公寓式酒店,服务好,可以网上预定房间,她便预定了一个房价为320元的标准间。12月26日入住后,发现酒店住宿及服务条件,与网上宣传有差异,也未见四星级酒店标识,问营业员亦不告知。
刘女士入住时,用银行卡划了700元押金,结账时她用现金支付320元后,酒店告知划账的700元要等段时间才能退。
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点评:许多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信息,常碰到网上图片及宣传与实际情况有差异,有的企业利用互联网夸大宣传,有意误导消费者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九条对这种行为是有约束的:“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。”
如果消费者通过经营者对外宣传的广告了解的情况与实际不符,可有权选择拒绝消费或终止服务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对有涉嫌误导消费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。
出售不洁食品商家担全责
■叶女士上月16日在黄陂滠口一超市购买价值3.5元的“麦农”牌欧式香奶面包一袋,回家给周岁的女儿食用后,引起呕吐、腹泻不止,到滠口卫生院检查,医生证实是急性肠胃疾病。叶女士查看面包发现有霉变现象,到工商部门投诉。工商人员当即到超市调查情况属实,经调解,超市赔偿497元医药费及1000元营养费。
市工商局指挥中心点评: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九条对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有详细规定,其中包括: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。本案中,经营者出售的食品违反了《食品卫生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|